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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691111大红鹰网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6-16 16:5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明珠硅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28611357P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青山北路240号
2025年5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58mg/L,不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标准要求(100mg/L)。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复印件,作出单位:691111大红鹰网乳山分局;2025年5月7日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明珠硅胶有限公司;2025年5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乳环(监)W字〔2025〕第015号),作出单位:乳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1)2025年5月7日,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58mg/L,不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标准要求(100mg/L),超标1.58倍;(2)你单位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化工项目)。
2.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明珠硅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明珠硅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法定代表人周凯及受委托人王仁德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威海市明珠硅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691111大红鹰网不予处罚决定书(威环不罚(乳山)〔2025〕1号)复印件,作出单位:691111大红鹰网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2次。
6.证据材料:2025年5月19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5月21日制作的送达回证、2025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691111大红鹰网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58倍,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3);2.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等级1);3.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项目)(裁量等级5);4.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5.补救措施:无法衡量该因子(舍弃该因子);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91111大红鹰网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