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荣成)〔2024〕26号

来源:691111大红鹰网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4-25 14:3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荣成202426

 

姓名:姚楠楠                 

身份证件号码:37078419**********                         

住址: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西笔墨村277号(现住址:石岛管理区桃园街道怡海山庄87号楼1单元402室)        

20241227,我局对你租赁的位于荣成市石岛开发区凤舞路199号南院车间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在该地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该建设项目已建成超过两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53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要编制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但项目尚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2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691111大红鹰网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姚楠楠租赁东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南院车间从事塑料制品生产,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姚楠楠。证明对象:被调查人姚楠楠的身份。

3.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姚楠楠。证明对象:姚楠楠承包荣成市石岛开发区凤舞路199号南院车间

4.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姚楠楠。证明对象:该建设项目设备的购买时间及安装时间,合同中规定于20221030前安装完成。

5.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原材料采购收据复印件3份、原材料说明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姚楠楠。证明对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及原材料为非再生塑料颗粒。

6.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提供单位:691111大红鹰网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姚楠楠塑料制品项目需要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7.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691111大红鹰网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姚楠楠塑料制品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8.证据材料:2025219日提取的参照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691111大红鹰网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姚楠楠塑料制品项目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

9.证据材料:202536日提取的《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单位:691111大红鹰网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姚楠楠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10.证据材料: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691111大红鹰网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4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荣成202426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别:参照同行业环评报告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该单位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是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4.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以上(裁量等级为5)。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为因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目前在整改期限内,该改正因素不采纳2.补救措施为因该违法行为无法评定环境影响,不适宜案件裁量,该修正因素不取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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